專題文章:兩岸司法互助取證新探 -從大陸地區佛山市臺商遭殺害案之判決談起(六) (范振中:法務通訊2619~26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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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取證新探-從大陸地區佛山市臺商遭殺害案之判決談起(六) (范振中:法務通訊2619~2620期)
四、視訊取證的推動
判決中提到「未能送達傳票,顯見付光選已所在不明而無從傳喚或拘提其到庭進行詰問程序,亦無法以視訊方式為遠距訊(詰)問,此係基於兩岸分治及現實上之困難所致,尚難謂原審有剝奪上訴人等及其選任辯護人對該證人之詰問權,而妨礙其等行使訴訟防禦權之情形」。目前,兩岸司法互助採行視訊調查取證,基於便利、時效及國際趨勢,有推動的必要,然有下列因素仍須考量:
1、司法主權跨境行使
基於互惠原則,如常態性司法互助視訊,我方得訊問在大陸地區的證人,相對的,大陸地區公檢法機關公務員,得以訊問在臺灣地區民眾。未來,如取證均非透過囑託的「間接」行使,而係常態性遠距視訊(司法主權的「直接」跨境行使),我方法秩序相容性,有待釐清。此可參照法院實務見解認:刑事審判權為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涉及國家主權。行遠距訊問證人之處所及提供遠距訊問設備之相對方(即證人應訊之處所),均應以我國政府機關及法院、檢察署為原則。又現行法及陸我雙方尚乏(遠距視訊)明文規定(指刑事訴訟法、兩岸協議),而大陸地區為我國法權所不及之地,因事涉司法主權問題,仍不得認遠距詰問大陸地區證人係合法之刑事訴訟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7月4日100年度易字第1965號判決、司法院101年2月1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1255號函等意旨)。
2、我方國民法律感情
如大陸地區警察司法機關請求我方主管部門協助通知民眾到案,以配合大陸地區法官,甚至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詢問,須評估民眾的認知及感受,社會的接受度,外界的整體觀感。
3、設備建制成本與效益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近3年,截至今年7月底止,我方請求調查取證385件;陸方請求我方調查取證50件,扣除大量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案件中單純調閱銀行帳戶、個人年籍資料等書證相類的取證行為,每個月刑事司法互助「取得供述證據」數量,應屬有限。相對於建構視訊成本(網路設備,線路保密設計),有初期推動困難性。雖有謂「創造需求」或「長遠之計」的說法,仍屬現階段政府部門爭取經費、設備之亟待克服之處。
4、陸方積極協作意願
如以我國檢察機關嘗試與大陸檢察機關試辦視訊取證而言,相對於大陸檢察機關每年跨境取證數量的需求(僅有自偵案件,且未必有跨境的需求),以及因而花費視訊建構成本,難以想像其協作積極性;尤其,大陸地區司法體制,公安為主要的偵查主體,幾乎都透過警務管道取得資料,逕為後續案件判決認定,對岸是否有視訊取證需求?
況且,大陸內部視訊現況,如「中國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進了遠程視頻聽證制度,指「具可能性且不違反任一方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通過視頻會議獲取證詞」,其運作情形,或者現行資訊設備與作業規範實況,同須考量。
5、兩岸相應具體作法
未來操作的共同規範,究竟係透過雙方修改協議?另簽訂作業規範?磋商談判時程?取證變通方式?通知未到案處理(如何有效貫徹執行)?具結?偽證罪追訴?拒絕證言權?等洽談,均為有待努力協商的問題。
肆、司法互助效益的價值創新-代結論
大陸地區刑事案件的實質及全面性調查,都在偵查階段完成,造成庭審流於形式[1];公檢法機關在司法流水線中,最終實際還是取決於公安[2]。兩岸刑事案件偵辦機關間互動,是否會因受制對岸司法體制、破案績效掛帥、時效便宜需求及自我角色定位模糊等因素,形塑兩岸刑案合作走向「大警察小司法」的框架,引發「蝴蝶效應」,複製於其他跨境合作模式,甚至變本加厲,實質影響刑事程序其他運作(潛規則化),須持續追蹤關注。
兩岸刑事執法互動合作,我方檢察官職能,難免受限客觀形勢,無從適正的發揮;兩岸協議成效,外界也普遍僅認知兩岸治安警察機關共同聯手破案、刑事通緝要犯遣返新聞。相對的,兩岸司法調查取證合作,能見度低,民眾感受也不深刻。然而,每件司法互助取證,往往相涉案件心證,影響個案當事人權益甚鉅。
跨境案件偵辦,有賴強化跨境訴追能量,完善調查取證機制即為其中一環,仍應基於「司法本業」的思維,逐步開展[3],創造適法而彈性的可行作法,增益檢察官查辦跨境能力與便捷性。未來的發展,當要能因應全球化及兩岸互助之特色,清楚認知司法機關本職學能,明察當前兩岸執法合作態勢,研議「差異化的策略」,順勢進而造勢,協處不同機關權責的有機結合,建構依循法定程序的兩岸特色之互助取證平台,引領跨境犯罪偵審模式的新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