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試探明史列傳人物「軒輗」史源

作者:info於 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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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探明史列傳人物「軒輗」史源

文:范振中律師



目次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引用史源及史料

三、史源舉例與試探

四、新傳規畫及方向

一、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明史》列傳人物的史源探討,本篇報告選擇之考量,一方面係著眼所謂「清官」或「廉吏」,自古而今,向為歷代月旦人物的焦點範圍,此或為人們寄託期待所在,同為作者因工作緣由,及有興趣關注的題材;另方面,明朝的忠奸臣將,廣為傳頌或議論者,不勝枚舉,如在史源探討,能透過「差異化」的取材,嘗試的標準,至少是學界未曾有研究觸及的人物(按:依照國家圖書館「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與「台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以「不限欄位」之方式蒐尋),則一生經歷五位皇帝,五朝為官的「軒輗」,於明英宗天順元年間擔任刑部尚書而有廉吏之稱的軒輗,究竟於明史編撰史源,相對於其他人物,有無明顯而重大的差異,即為本文嘗試探討之動機與目的。

 

附表:生平從政為官簡表:

成祖

仁宗

宣宗

英宗

景帝

英宗

永樂

洪熙

宣德

正統

景泰

天順

進士(永樂22)

刑人司左司副?

刑人司左司副?

浙江道監察御史(宣德六年)

浙江按察司按察史(正統5年)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景泰元年);

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景泰五年)

刑部尚書(天順元年);都察院左督御史(天順二年);

 

 

資料來源:明史等

二、引用史源與史料

明憲宗實錄(卷五)

明英宗實錄(卷六十三、六十六、一百五十五、一百六十七)

李賢,明一統志(明英宗天順五年前,1461以前)

總督南京糧儲行實。

焦竑,皇明人物要考

焦竑,國朝獻徵錄(明世宗嘉靖前,1566以前)

何喬遠,名山藏(明世宗嘉靖前,1566以前)

過庭訓,本朝分省人物考(明神宗萬曆初年,1620年以前)

雷禮,國朝列卿紀(明萬曆年)

葉盛,水東日記。

 

三、史源舉例與試探

(一)年籍姓名,任官經歷

1原文

軒輗,字惟行,鹿邑人。永樂末年進士。授行人司副。宣德六年用薦改御史。
按福建,剔蠹鋤奸,風采甚峻。

 (1)「都察院左都御史,軒輗,卒輗,字惟衡,河南鹿邑縣人,由進士授刑人司右司副,歷監察御史,陞浙江按察使,進右副都御史,巡撫浙江尋轉,左掌南京都察院事,拜刑部尚書致仕,大學士李賢薦起為左都御史,總理南京糧儲,是歲春復以疾乞致仕。」(明實錄,憲宗,卷五)

(2)「軒輗,字惟行,河南鹿邑縣人,永樂甲辰進士,景泰元年歷右副都御史,鎮守浙江以憂,去五年起復陞南院左副都御史掌院事兼督南京糧儲,清操愈堅」(總督南京糧儲行實,收錄於雷禮,國朝列卿紀,卷九十九,明萬曆徐鑑刻本)

(3)「字惟衡,河南鹿邑縣人,由進士授行人司右司副,歷監察御史,陞浙江按察使,進右副都御史,巡撫浙江,尋陞左掌南京都察院,事拜刑部尚書致仕大學士,李賢薦起為左都御史,總理南京糧儲」(焦竑,國朝獻徵錄)

(4)「字維行,鹿邑人,永樂二十二年進士,天性廉介、、、」(焦竑,皇明人物考)

(5)「字惟行,鹿邑縣人,永樂甲晨進士,天性廉介,初為進士、、、」(過庭訓,本朝分省人物考)

(6)「軒輗,鹿邑人,永樂末舉進士,擢監察御史,出按福建,摘發奸伏如神正統中陞浙江按察使所至山岳動搖豪滑屏息、、、」(李賢,明一統志)

2試探析

生年不詳,難稽證特定時日。明史對軒輗於末綜結時所稱「與耿九疇齊名,語廉吏必曰軒、耿」,相提並論的「耿九疇」,明史列傳:「耿九疇,字禹範,盧氏人。永樂末進士。、、、」「[天順]四年卒。諡清惠」亦無生年。在生年的考證上,確屬不易。其餘「字」「考中進士年份」「所任官職」,以實錄為據。

 以福建、浙江一帶為其主要監察督政所轄,並影響當地治績政風,如「又軒按察浙江時,左布政使則孫原貞,杭州守則陳復仁和令則許璞皆廉與輗並」(何喬遠,名山藏,卷六十四臣林記)。

 在正統十四,著名的土木之變,譚希思的明大政篆要,甚載「當其時,」

 

 (二)體恤民瘼、據理力爭

1原文

溫、處有銀場,洪武間歲課僅二千八百餘兩。永樂時增至八萬二千兩,民不
堪命。帝即位,以大臣議罷之。至是參政俞士悅請複開,謂利歸於上,則礦盜自
絕。下三司議,輗力持不可,乃止。既而給事中陳傅複請,朝廷遽從之,遂致葉
宗留之變。

【史源】

「正統九年閏七月戊寅朔命戶部右侍郎王質往福建浙江重開銀場,初洪武間,福建各場歲課銀二千六百七十餘兩,浙江歲課二千八百七十餘兩,永樂間福建增至三萬二千八百於兩,浙江增至八萬二千七實餘兩,宣德監,福建又增至四萬二百七十餘兩,浙江又增至九萬四千四十餘兩,自是地方竭而民不堪矣,上初即位下詔封坑治民,大蘇息至是有盜礦O相鬪殺者御史孫毓,,,福見參政宋彰,浙江參政俞士悅。各言復開銀場則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事下二處三司議福建三司附言者浙江按察使軒輗等奏曰復開銀場雖一時之利然凡百器具皆出於民間恐有司橫加科斂人心搖動其患尤深為今之計莫若擇官典守嚴加禁捕則盜息矣朝庭是輗言已而刑」(明實錄,英宗,卷一一九)

 

2試評

整段幾乎依照明英宗實錄而參照。

 

(三)清廉一身,鞠躬盡瘁

1、原文

天順元年二月召拜刑部尚書。數月,引疾乞歸。帝召見,問曰:昔浙江廉
使考滿歸,行李僅一簏,乃卿耶?輗頓首謝。賜白金慰遣之。明年,南京督理
糧儲缺官,帝問李賢,大臣中誰曾居此職者。賢以輗對,且稱其廉。乃命以左都
禦史往。八年夏以老乞骸骨,不待報徑歸。抵家趣具浴,欠伸而卒。

2、史源

(1)「大學士李賢薦起為左都御史,總理南京糧儲,是歲春復以疾乞致仕,章方上,不待報,攜一吏兼程竟歸,至家之日,方食時趣具浴,浴畢數問日早暮或云午矣,輗欠伸而絕。」(明實錄,憲宗,卷五)

(2)「天順元年,以內閣李賢薦為刑部尚書,勁節僩僩然,不輒撓已曹石輩怙權侵官以老疾告上不許召赴文華殿視誠有疾始賜休致陛辭復召問曰:昔廉使歸家具僅二竹簣是汝乎,輗頓首。又問年老可再用乎,輗以疾告乃賜金幣。四年起左都御史總理南京糧儲,清操益勵,成化二年致仕」(總督南京糧儲行實,收錄於雷禮,國朝列卿紀,卷九十九)

(3)「天順元年大學士李文達公賢薦為刑部尚書,勁節僩僩然,不輒撓以太監曹吉祥忠國公石亨等,怙權侵官,以老疾告上,不許付吏部,數日召赴文華殿,有所問視誠有疾會吏部覆奏始賜休致又明日陛辭復召問輗,歷陳為御史為按察使為都御史,所以上曰,昔浙江廉史考滿歸,家具僅二竹籠,是汝乎,輗頓首。又問年未老,再可用乎,輗頓自以疾告上,知不可強,乃賜織金綵段二表裏白金二十兩,輗辭即日就道。」(雷禮,國朝列卿紀,卷五十六)

2試評:

(1)

 

(2)英宗拙於知人,前期正統,獨寵王振,後期天順,信任奸邪石亨、曹吉祥,是軒輗壯晚年後,雖有逐步擠身中央大臣之列的偶然,仍顯不得施展伸志結局的必然。

 

葉盛的水東日記記載「左都御史自劉觀後不輕受,觀以前亦可數也。近年有陳鎰、王翱、楊善、王文、馬昂、蕭維楨、寇深、軒輗。鎰、翱、善以恩文,以保存昂,以軍功維禎、深,以超進輗,起自刑部尚書,致仕改本官」,可見其才幹與能力。

 

 

清官、廉吏,往生的方式與後事,向為史書所著墨,如福建懷安出生,曾任杭州知府的廉潔清官陳復,明史記載「未幾卒。輗倡僚屬助之,乃克斂。吏民相率致贈,其子盡卻之,稱貸歸。」;

再如,有「魯鐵面」之稱(查繼佐:罪惟錄,魯穆傳)的魯穆,於明史亦載「至是中为治棺衾,乃克殡」。均為同例。

 

 

 

(四)孤節寡往,清廉名號

1原文

輗孤峭,遇人無賢否,拒不與接為按察使,嘗飲同僚家,歸撫其腹曰:
此中有贓物也。在南都,都禦史張純置酒延客。輗惡其汰,不往。徹饌遺之,
亦不納歲時詣禮部拜表慶賀,屏居一室,撤燭端坐,事竣竟歸,未嘗與僚友一
語。僚友聞其來,亦輒避去,不樂與之處。量頗遍隘。禦史有訐人陰私者,輒獎
其能。嘗令禦史劾南京祭酒吳節,節亦發輗私事,眾頗不直輗。然清操聞天下,
與耿九疇齊名,語廉吏必曰軒、耿
2史源

(1)「輗性耿介,門絕私謁,其按察浙江矯前政移靡屏去一切供應奉資外,、、、」

(明實錄,憲宗,卷五)

(2)飲同僚家歸,輒撫其腹曰,此中皆贓物也。識者少之其巡撫威望損于按察時在刑部無所建明而頗招物議。其掌南臺御史,有好訐人陰私者,輒獎其能,嘗嗾御史劾南京祭酒吳節節亦發,輗平生陰事眾頗不直輗然其冰蘗之操始終不易時兩淮都轉運塩使司運司耿九疇。亦河南人以清白自勵人語廉史者必以軒廉使耿都運並稱云。」(明實錄,憲宗,卷五)

(3)「公嚴毅,遇人無賢否悉峻拒不與接」(焦竑,皇明人物要考,卷六)

(4)「張都憲設席會諸僚,公獨不赴,既而以卓食饋之,亦不納」(楊廉,刑部尚書軒公言行錄,明名臣琬琰續錄,卷三)

(5)「左都御史軒公,持己甚嚴,遇人無問賢否,悉峻拒之,不與接居。南都歲時詣禮科拜表慶賀至則屏居一室,徹去侍燭朝服端坐寂無一言待鼓嚴而出禮既畢布告于同事者竟御肩輿而歸同事聞其來亦不樂與處皆避去」明李賢,《古穰雜錄》,(明名臣琬琰續錄,卷三)

2試評

 

李賢,依明史傳,鄭州人,與軒輗同為河南人。讚之「軒公,鳥中孤鳳也」

 

所謂「與耿九疇齊名,語廉吏必曰軒、耿」,史傳的結語評斷,其可能緣由,一者,向英宗推薦軒輗擔任左都御史的是李賢,另方面,耿九疇的任禮部尚書,同為李賢所薦,依明史記載「[天順]明年,禮部缺尚書。帝問李賢。賢曰”老成清介,無如九疇”。乃召還。既至,憐其老,改南京刑部尚書。」兩傳同列先後,似為依此作解。

 

福建懷安出生,曾任杭州知府的廉潔清官陳復,明史記載「未幾卒。輗倡僚屬助之,乃克斂。」,軒輗亦通達觀照人情,助益同僚屬下。

 

四、新傳的深化與開展

(一) 左傳有言,立德立功立言,明史對軒輗品操描述與舉例的篇幅多,如軒倪體民恤民的功績,於減少稅負乙事,明史亦清楚記載。然軒輗於英宗十三年間,其奏陳的四件事,包括「求賢、曠職、明律、私債」,直指當時政事要端,陳述亦條理分明,屬宣輗難得留下的奏陳內容,而皇帝亦均採納聽從,有必要再予詳述列載。

 (二) 軒輗的相關具體事蹟增補,如後續史料多有引述的落水乙事,參照「公天性嚴介,初為進士,往淮上催糧冬寒舟行,忽落水救出,衣盡濕一棉被裹之,有司急為製衣一襲,卻之部用,徐待舊衣之乾」(楊廉,刑部尚書軒公言行錄,收餘明名臣琬琰續錄,卷三),同可增補。

(三)李賢曾言「及卒,修史有司從其家求公行實無有也,惟寫生卒年月上送官耳」明‧李賢,《古穰雜錄》,(明名臣琬琰續錄,卷三),然不論推薦為左都御史,或稱為「鳥中孤鳳」,甚而所推認明史結論稱「語廉吏必曰軒、耿」應當均受李賢影響甚大,是李賢的相關所述觀察內容,均強化列入新傳。